过去请这位美女喝杯酒,顶多算是搭讪,这么正常的事,对方却直接动手打人。>
我们一再忍让,不想闹事,对方几个人却不依不饶,那是下的死手啊!>
您看看他们有几个受伤的?再看看我们都被打成什么样了!>
我这脑袋恐怕得缝好几针,有好几个兄弟肋骨都被打断了啊!”>
所谓久病成良医。>
常年在犯罪边缘反复横跳的胡大志,自然知道今天这事儿绝不能被定义成自己单方面的“寻衅滋事”。>
最好的结果,就是被定义成双方互殴,然后警方进行调解。>
这样自己这边损失更大,对方的责任反而更大些。>
没错,国内混道上的就是这么与时俱进。>
不熟读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刑法》,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黑道老鸟。>
林海棠此时站了出来,脸上的神情已经切换到了工作状态。>
“汪警官,我是当事人。>
对面这伙人先是要强拉我和我的同伴喝酒,涉嫌公共场所调戏妇女,并进行恐吓威胁。>
随后,又率先动手打伤我的同伴,当我们做出明显的避险行为之后,对方依旧紧追不舍。>
并手持桌椅、酒瓶、棍棒等杀伤性武器,对我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!>
直到此时,我的同伴们才不得已出手还击。>
至于这两位先生,完全是出于正义感,才动手见义勇为的!>
事情的是非曲直很清晰,对方涉嫌团伙性质的寻衅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。>
而我们一方属于完全的正当防卫!”>
她此时已经完全反应了过来。>
有关孟浪为什么要像是故意一样上去挨那么一下……>
还有为什么要推着众人往后退了好几米,直到退无可退……>
这是在故意制造“被殴打”和“逃跑”这一避险行为,构成众人实质上的“正当防卫”必要条件!>
法律上,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率先动手,就判定另一方属于正当防卫。>
因为你还有一个“逃跑”的避险方法,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使用,而是直接动手,那么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“互殴”!>
所以遇到人身侵害时,最好是能先“逃跑”,逃回塔下,表现出不想动手的避险举动。>
如果对方不依不饶还想冲塔,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来劲了!>
你看吧,不是我想战斗。>
是别人欺人太甚呐!>
这个时候你掉头反杀,那是一点刑事责任都不用负,这才是“正当防卫”的正确打开方式!>
当然了,这其中还有一些防卫是否过当等复杂判断。>
但是只要不弄出重大死伤,你基本就是立于不败之地了。>
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,打个架,打的赢的不一定是真的赢。>
打的赢,还不用赔,一点责任没有,还要让对方出点血,这才是真的赢!>
否则也不过是两败俱伤,说不定还得去局子里蹲几天。>
知道“正当防卫”的触发条件不难,难的是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想通了这一切,还精准的让人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发展去走。>
这就相当考验临场应变能力了。>
林海棠想明白了一切,不由暗自惊叹孟浪的心思缜密,临危不乱,居然在那么短的时间内,就算计好了对己方最有利的做法!>
当然,她并不知道,孟浪可不是临场应变。>
完全是蓄谋已久……>
“警察同志,不要听他们胡说哇!呜呜~你看看我这脸,鼻梁骨都快断了,到底谁打谁这不明摆着吗?我们才是受害者啊!”>
唇钉混混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哭诉着。>
也不知道是不是第一个动手“揍了”孟浪,这家伙明显被各个友军给针对了。>
此刻整个儿就是一猪头,鼻青脸肿的,还淌着鼻血,被打的几乎连亲妈都不认识了,那叫一个凄惨。>
“对啊对啊,我感觉自己现在脑袋嗡嗡的,怕是被打出脑震荡了!”>
“我尾椎骨好像断了,起不来了!”>
“我小兄弟被踹了一脚,说不定都伤残了啊!我要求验伤!”>
“对!还有我,你看看门牙都被打掉了!这可是上个星期刚做的,高级陶瓷的!一个要一万多呢!我要求他们赔偿!”>
“……”>
一时间,混混们的卖惨声此起彼伏。>
这年头,“谁惨谁有理”,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很有市场的。>
不过他们并不知道,孟浪已经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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